一、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,为入、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申请入境许可证明。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,任何一个主权国家,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(边)境,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、拒发签证或宣布已经颁发的签证作废。
中国驻外签证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、次数、有效期和停留期,有权拒绝颁发签证或宣布已经颁发的签证作废。除按有关协议、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形外,外国人需在进入中国前办妥中国签证。
外国人赴中国内地、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须分别办理相应签证。
二、签证的有效期(“Enter Before”),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,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(以北京时间为准)。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,在有效期满前(含当日),持证人均可入境。
因原护照过期而申请换发了新护照,如原护照中的签证仍有效,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新旧护照中姓名、生日等个人身份信息与原护照完全一致(护照号码可以不同);赴华目的与原签证许可的目的一致,则可同时持用新旧两本护照入出境中国,无需“转移”签证。否则,应按重新申请新的签证并付费。
三、签证的入境次数(“Entries”),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。
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、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,均为失效签证。如需前往中国,须重新申请签证。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,将被拒绝入境。
四、签证的停留期(“Duration of Each Stay”),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,即从入境次日起计算,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。

五、领取签证后,请注意当场检查签证内容。因未当场检查签证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。外国人超过签证或外国人停留、居留证件许可的期限在华停留,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。持D、Q1、J1、S1、X1和Z字签证者,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,必须前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。

